147 新来的转校生,灰原萤(第2/7页)
“也没多久,您太客气了,我是小萤的监护人,古雅人。”
植松校长微微睁开眯起的眼睛,露出锐利的目光:“喔?您比我想象得要年轻一些,听说那孩子是您收养的?”
“是的。”古雅人坦然面对植松校长审视的目光。
日本这个国家在收养方面和其他国家不同,分为普通收养和特别收养。
普通收养是指收养成年人,例如婿养子、养子这类形式,多是企业家或者大家族缺少继承人,所以收养优秀的男子,令其改姓加入家庭,成为养子,继承家业。
普通收养几乎占到了日本收养的90%,而其他国家很常见的儿童收养,在日本反而很少见,被列入特别收养。
针对儿童的收养,日本的立法在20世纪很长一段时间都保持不鼓励的态度,再加上时有震动社会的收养丑闻,例如虐童等等,导致了之后的收养立法对收养儿童的条件作出了苛刻的规定。
自从厚生劳动省颁布相关法令后,日本的养父母被分为四类,养育养父母、亲属养父母、短期养父母和专职养父母。
养育养父母是指法令出台之前,事实存在收养关系(特指儿童)的养父母,需要抚养养子至20岁成年。
亲属养父母是儿童双亲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儿童三代以内血亲代替养育。
短期养父母是养育委托期通常限定在一年以内的养父母。
专职养父母是指拥有养育经验或者儿童福利领域经验的人,经过专门的研修和登记后,代为抚养由于被虐待而身心受到伤害的儿童、智障儿童以及拥有失足倾向的儿童。类似于福利院性质,但一般只有两年的收养期限。
而且,日本对儿童的收养有两个特别的要求。
一个是收养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妇,且年满二十五岁(夫妇双方都作为养父母时,一方在二十五岁以上,另一方在二十岁以上也可),也就是说,单身者是不允许收养儿童的。
第二个是收养儿童需要经过家庭法院审判,一旦收养成立,儿童与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自然终止,且儿童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不因协议、审判而终止,除非是养父母出现明显损害养子利益的情形(虐待、遗弃等)才能由家庭法院审判终止。
通常来说,被收养的儿童年龄不能超过六岁,六岁之前存在事实收养的儿童,在满八岁之前,养父母也能申请收养。
日本对儿童的收养更倾向于种类齐备的儿童福利设施,而并不鼓励个人收养。
所以收养儿童的夫妇要经过漫长的路程。
首先要经过儿童咨询处向都道府县的知事提出申请,儿童咨询处将对他们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儿童福利审议会也会根据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知事将根据这些调查和意见做出最后决定。
即便知事做出同意的决定,家庭法院在审查养父母的收养资格时,也要考察养父母至少六个月的收养情况,防止出现虐待、遗弃等二次伤害儿童的情况。
这也是长叔对古雅人收养一个女童感到震惊的原因。
这么繁琐苛刻的程序可不是一两天就能完成的,而之前他竟然一点风声都没有听到。
而且如果古雅人结婚,那绝对是警视厅一个爆炸消息,不可能没人知道的。
不过眼下长叔识趣地没有多问,默默地扮演好陪同者的身份。
“这是我的材料。”
古雅人递给植松校长一个厚厚的档案袋。
校长接过,打开认真地翻看,下意识地捋了捋他垂到下巴的眉毛和长长的胡子。
“啊!抱歉!实在是太失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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