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世祖

第二十六章高利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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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高利贷者(第3/3页)

“北京城有钱庄五十余家,当铺六百余家,来自于全国各省……”

“寻常借贷,月息为三至五分分,年息倍之,乃至于两倍之……”

“若是有物可抵押,福建铺本少,取利三分四分;徽州铺本大,取利仅一分二分三分……”

借贷这一行,在民间极其盛行,若非必要,普通人是绝不会借贷的,因为这是利滚利,借一百文来年起码还两百,一个不注意就是全家被卖了。

农村的土地兼并,多来自于放贷这一行,许多寺庙的也把香火钱放贷,从而寺田辽阔。

当然,相较于借贷,质押贷款更受欢迎,利息也低到两成、三成,这也是为何古代卖身葬父的人有很多。

无他,把自己作抵押品,利息便宜啊!至少还有翻身的机会。

宋朝时王安石变法,青苗法以五个月为期,一年两期,年息为五成,但却被称作是优惠贷款。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青苗法也被废除,《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此后“贫者必取于豪右之家,而有倍蓰之息”。

倍蓰之息,变法废除后,百姓们借贷最起码年息在一倍以上。

听着这些念叨,朱谊汐琢磨起来:

《大明律》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

即年利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六。

合着这些人都是高利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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