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穿明末之荒海平波纪

173 财产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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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财产章程(第3/3页)

第二条:《红楼公约》签字人将以平等权益原始股东的身份,将根据具体情况共同组建多个盈利性的股份制商业机构;该商业机构的资产不是集体财产,而是以股份体现出来的私有财产,可继承、转让。股份转让时,原始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所有以这些资产为原始投入建立的商业机构,其运作和决策机制采用股东大会领导下的董事会负责制,重大商业决策、重大人事任免、损益分配等事项均依据全体股东大会按股份投票权表决确定。

第四条:全体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项目必须获得百分之五十一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生效。重大商业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损益分配等事项必须获得百分之六十六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生效。

第五条:作为盈利性质的商业机构,在《红楼公约》以及其衍生法律适用的范围里的一切商业活动,均不得违反《红楼公约》确立的理念、法律法规并依法纳税。

第六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归《红楼公约》的签字人,如若有修改,需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此据。公元----年----月----日,签名于右。”

李俊明念完后,不少人拿过文稿又看了一遍,这时有人发问道:

“这个……这个,在《红楼公约》及其衍生法律适用范围里?这是个什么意思?”

此人发现这句话里多出了一个定语修饰,立刻敏感地提出了疑问,于是这个问题再度引发了一场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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