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武林盟主的日子

第六百七十八章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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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八章 证据(第3/5页)

下面旁听之人,倒是安静的听着。

马二花一口气念完,然后道:“这组证据举证到这里,请质证。”

吴笑天见马二花读完,赶紧低声问:“马捕头,这么多证据,该怎么样记录?”

马二花低声回道:“有两个方法。

如果你懒,举证部分,你直接写‘举证证据(略,详见审查意见)。

如果你勤,举证部分,你可摘录下证据名称,再勤,后面加上简要证明的内容。”

吴笑天还是觉得第一个证据好。

但若是如此,先前举证即是如此好了。

事到如今,还是摘录个证据名称吧。

但庭审并不会等待吴笑天记录。

在吴笑天抄证据名称的时候,庭审继续进行。

吴笑卿:“下面质证。人犯柯明珠,你对捕头所举这一组证据,有什么意见?”

柯明珠道:“报告大人,刚才捕头一口气念得太多,民妇有许多没有听清楚,也没有听明白,故而不知道如何发表意见。”

吴笑卿道:“刚才这组证据,主要是物证、书证、现场勘察笔录、鉴定结论、指认及辩认笔录等,刚才捕头说了,这些综合印证了你的犯罪事实。”

“大人明鉴,绝非如此,刚才这些,民妇也听了些,都没有说到民妇有砍伤人的,民妇是无罪的。”柯明珠张口反对。

“万状师,你有什么意见?”吴笑卿转问状师万花筒。

万花筒道:“有。

首先,本状师同意我当事人柯明珠的意见。

其次,就刚才捕头所举这一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第一,对户籍证明,没有异议。

第二,对抓捕经过,有异议。抓捕经过并不能证明我当事人伤了人,恰恰证明捕快们抓错了人,捕快们是事后到达现场的,他们只是凭借耳东梅方的哭诉才以为我当事人是故意伤了人,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当事人是被诬陷的。

第三,对指纹鉴定有意见。虽然是所缴获的刀具刀柄上发现了我当事人的指纹,但这只能说明这刀我当事人接触过,不能证明我当事人拿了这刀去捅人。若是能证明捅了人,那么很荒诞,难道我现在去拿拿那刀,留下来指纹,就能说明我拿刀捅了人?显然不是!

第四,……”

吴笑天讶异起来。

想不到这万状师这一次如此多意见。

先前都是同意她当事人意见的,而这次,除了同意当事人的意见,还就每个新举的意见逐一发表了意见。

她居然记得这么多证据,还似乎很有道理的辩驳着。

这记忆力,这论辩能力,吴笑天有点自惭不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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