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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兵事(第4/4页)
《安奠兵律》规定:
每小旗中,一人当先,余者不救,致令阵亡者,余者俱斩。
每小旗中,一战之后,若有人阵亡却没有敌军首级,余者罚饷一月。
每小旗中,有士卒逃跑,斩小旗官;小旗官不退,却因为士卒逃跑而阵亡的,士卒全部斩首。
官兵有因战而死者,视级别抚恤银两;官兵有因战而残疾者,每月给予补贴;官兵有临阵脱逃者,处斩后,家人亦受罚;官兵有被俘投敌者,家人为奴;官兵有临阵哗变者,主谋凌迟,家中三代皆斩,附从者亦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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