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章 无罪辩护!(第8/14页)
不可能对一个没有任何危害的行为进行妄加定罪。
而费氏牡丹这种鹦鹉,已经开始大批量繁殖。
野外非常常见。
数量极多。
不适于再位列于濒危野生动物。
或者说,它已经大量驯养繁殖,把它作为野生动物同等保护会导致一刀切。
削弱了司法力量。
对其他真正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不公平。
“第三点,公诉机关起诉的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
秦牧又写下了一点。
在递交而来的起诉状副本里,公诉机关将宋云家中饲养的十八只鹦鹉,认定为非法出售的濒危野生动物之列。
然而……
野生动物,指的是非经人工饲养而生活于自然环境下的动物。
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下发的这条司法解释,明显过时。
至少费氏牡丹鹦鹉,不符合濒危野生动物的种种条件。
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严格来说,宋云只是在客人强烈要求的时候,才出售了三只费氏牡丹鹦鹉。
其他的十五只鹦鹉,与作为物证的鹦鹉不具备同一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点……”
花了一晚上时间。
秦牧整理出了五条可行的辩护思路。
这个案子的困难之处……
在于他需要挑战现行“证据确凿”的刑法条例,将其改为无罪。
再加上之前宋云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等于是承认了罪行,承认了自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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