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章 沈岛:是谁报的警?(第10/13页)
因此。
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
就比如说,在即将饿死的情况下,见到任何牢底坐穿兽,都可以将其击杀来填饱肚子。
熊猫、金丝猴、扬子鳄……
想吃就吃。
因为它保全的是一条人命,而区区动物的命远远比不上人的价值。
又或者,博物馆管理员遇到有人行窃,被匕首架在脖子上威胁。
不得已将国宝交给歹徒。
同样算是紧急避险,而不应当将其当作歹徒的共犯。
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不应当视作违法,更不应当视作犯罪。
当然。
这条法条又涉及了另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以上两个例子都是以人和物品,人和动物之间的价值作比较。
但……
若是一列火车在奔驰,却发现前面铁轨断裂了。
恰好可以换道到另一条铁轨。
可是另一条铁轨上有一个小孩正在捡石头。
这个时候……
牺牲一个人来拯救更多的人,就明显产生了逻辑悖论。
理论上来说。
一列火车所有人的生命,显然是高于一个人的。
但生命不能如此比较,这将导致人性尊严的亵渎。
所以。
他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作紧急避险的。
操作者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而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一样,都不用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我方行为合情合理合法,不存在任何过错,狗的死亡完全是你自作自受,我们没有理由给予你赔偿。”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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