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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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7章 主导权之争(第2/3页)

第二条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六条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

第二章参议院

第八条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原案第七条)

第九条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遣派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原案第八条)

第十条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原案第九条)

第十一条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二、承诺第五条事件;

三、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四、调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五、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六、议决暂行法律;

七、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八、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

第十二条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议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件,非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三条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四条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具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五条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六条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七条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行政各部

第十八条行政各部设部长一人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办理各部事务。

一、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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