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火药和施法者

第三十二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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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审判(第8/12页)

温特斯、梅森、海菲茨法官以及一名士兵代表组成临时法庭。

允许受审士兵自行辩护,允许呈上证据,就像是一次普通的审判。

杀几个重罪犯只是前菜。

把军事法庭覆盖到士兵阶层,才是温特斯在众目睽睽面前“公审”的真正原因。

军事法庭不是新鲜玩意,但是只有军官才有资格被军事法庭审判。

士兵没有资格上军事法庭,士兵违令犯罪的处置完全由军事主官决定。

战时,百夫长就可以直接处决士兵;非战时,大队长可以直接处决士兵。

没有审判,没有成文法可依,轻判、重判全凭军事主官决定。

温特斯要整肃军纪,就得先有军法。

没有真正的军法,就没有真正的军纪。

还是像旧帕拉图陆军那样使用约定俗成的习惯军法——其中许多军法甚至是从游牧时代传下来——那就永远不会有一支新军队。

没有真正的军法,任凭温特斯再努力,能得到也不过是一支旧军队比较好的形态。

于是乎,这片大陆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军法在温特斯·蒙塔涅手上诞生了。

文采最好的巴德不在场,在场的几名军官又没有人文采好。

所以这部军法被温特斯简单直白地命名为《军法典》,堂·胡安则偷偷叫它《蒙塔涅军法》。

这部初创军法严格划分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界限:

宪兵可以执法,他们可以逮捕士兵、军官;

但是审判和起诉必须交由军事法庭;

每个团的军事主官都同时兼任军事法庭庭长,法庭的其他成员从军队各阶层抽调,至少要包括一名士兵;

团级军事法庭负责审判轻罪,重罪则交由军团一级的高级军事法庭审理;

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允许军事主官不经审判直接处决士兵——例如临阵畏战、叛变。

连一级的军事主官必须每月至少向士兵宣读一次《军纪》,而《军纪》卷才是离士兵比较近的军事纪律,也是温特斯最初目的。

可以概括为:一切缴获归公;轻罪轻刑;偷窃、怯战、抢劫、强暴等重罪重刑;其他。

关于战后掳掠的问题,温特斯考虑过很久。

大部分时候,士兵抢劫是因为他们不抢劫就活不下去——发得粮食不够、军饷又长年拖欠。

不抢劫,士兵就要饿死。抢着抢着,就变成了习惯。

而很多将军乐意见到这类事情发生,因为士兵去抢劫,无形中就减小了补给压力。

但温特斯和堂·胡安、梅森讨论后一致认为,这项“传统“还是尽早丢掉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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