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76 所有人都不看好】(第4/5页)
次于官吏贪污罪案的是惩治侵吞钱粮和豪右逃避粮差的罪案。如粮长交结官吏、团局造册、虚出实收、就仓盗卖、巧立名色、妄起科征,飞洒粮差、接受赃私、包揽词讼、吊打细民,豪强劣绅买嘱官吏、诡寄田粮、洒派包荒、揽纳私吞、脱逃夫役、贪污赈济、说事过钱、起灭词讼等。对这类罪案的处理也较重,如洒派粮差,诡寄田粮者全家迁发化外,洒派诡寄之田赏给被害之民;揽纳粮物,隐匿入己,虚买实收者,处死,籍没其家;说事过钱者,处死。
《大诰》所列凌迟、枭首、族诛者成百上千,弃市以下万数。所诛杀者以贪官污吏,害民豪强为主。
惩形律极严酷,超出《大明律》的量刑标准,许多遭族诛、凌迟、枭首者多属寻常过犯。
&nbp;从《大诰》中可知,明初复用刖足、斩趾、去膝、阉割等久废之刑,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古所未有之刑;又有或一身而兼数刑,或一事而株连数百人,皆出于常律之外。
“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科,则为前代所未有。
明太祖规定:《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
学校课士和科举策试也以《大诰》为题。
朱元璋十分重视其亲制四编《大诰》,他将之作为对天下臣民进行政治教育的课本,依凭专制主义的绝对权威在民间强制推行。
《大诰》颁行时,朱元璋宣告:“朕出是诰,昭示祸福,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观为戒。”
颁行《大诰续编》时又进一步说:“斯上下之本,臣民之至宝,发布天下,务必家家有之,敢有不敬而不收者,非吾治化之民,迁居化令归,的不虚不。”
颁发《大诰三编》时又重申:“此诰前后三编,凡朕臣民,务要家藏人育,以为鉴戒,倘有不遵,迁于化外,的不虚示。”
朱元璋又要求军官们全家老小都要背熟《大诰武臣》:“不听不信呵,家里有小孩儿每不记呵,犯法到官,从头儿计较将来,将家下儿男都问过:你决得这文书里几件?若还说不省得,那其间长幼都得治以罪”。
为了扩大四编《大诰》的影响,朱元璋把它们列为全国各级学术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从中出题。奉其旨意,行文国子监正官,严督诸生熟读讲解,以资录用,有不遵者则以违制论处。
当时天下讲读《大诰》的师生来京朝见者多达十九万余人,均赐钞遣还。
将如此众多的师生由全国各地召来京师讲读《大诰》,举行学习报告会,这在中国封建社会史上堪称空前盛举。
此外,收藏《大诰》与否,成了判罪或减罪的依据;熟背《大诰》,不仅可以获奖,而且还可以因此而被录用为官,平步青云。
朱元璋为推广自己的这几篇作品,确实费尽心机。
韦宝觉得朱元璋的这些作为,可以当作中国封建文化专制主义的标本。
朱元璋以为依靠政权的强制力量,可以使《大诰》广泛传播,深入人心,明廷专制统治也能藉此而永久存在下去。
但是,在他殁后没多久,四编《大诰》就被他的臣民抛置脑后了。
明代中叶,陆容说: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然有面从于一时而收违于身后者,如洪武钱、大明宝钞,《大诰》、《洪武韵》是已。
《大诰》惟法司拟罪云有《大诰》减一等云尔,民间实未之见,况复有讲读者乎!
嘉靖六年(1527),霍韬向皇帝上疏说:洪武中令天下生员兼读诰、律、教民榜文,又言民间子弟早令讲读《大诰》三编,今生儒不知诰、律久矣,临民莅政,惟皆以吏为师。宜申明旧令,学校生员兼试以律,仍令礼部以御制《大诰》诸书刊行天下。
几本枯燥的书,韦宝却读的是津津有味,因为韦宝也痛恨官吏!
从书中,韦宝能看出朱元璋的心思。
明律是死的,不能变,《大诰》主要管的是官员。朱元璋本身因为自己经历更加痛恨贪官,所以大诰的惩戒也更加严格,甚至到了变态地步。
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
“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入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纪纲法度,为治之本。”朱元璋对法律极为重视,同时由于元末明初之际,法律破坏严重,所以制定明律十分迫切。加上李善长有“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因此《明律》是以《唐律》为本所制定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