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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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第5/7页)

第七十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媾和条约及关系立法事项之条约,非经国会同意,不生效力。

第七十一条大总统依法律得宣告戒严,但国会委员会认为无戒严之必要时,应即为解严之宣告。

第七十二条大总统颁予荣典。

第七十三条大总统经最高法院之同意,得宣告免刑、减刑及复权,但对于弹劾事件之判决,非经国会同意,不得为复权之宣告。

第七十四条大总统得停止众议院或参议院之会议,但每一会期,停会不得逾二次;每次期间,不得逾十日。

第七十五条大总统经参议院列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得解散众议院,但同一会期不得为第二次之解散。大总统解散众议院时,应即令行选举,于五个月内定期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大总统除叛逆罪外,非解职后不受刑事上之诉究。

第七十七条大总统、副总统之岁俸,以法律定之。

第七章国务院

第七十八条国务院以国务员组织之。

第七十九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

第八十条国务总理之任命,须经众议院之同意。

国务总理于国会闭会期内出缺时,大总统经国会委员会之同意,得为署理之任命。

第八十一条国务员赞襄大总统,对于众议院负责任。

大总统所发命令及其他关系国务之文书,非经国务员之副署,不生效力。

第八十二条国务员受不信任之决议时,大总统非依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解散众议院,应即免国务员之职。

第八十三条国务员得于两院列席及发言,但为说明**提案时,得以委员代理。

前项委员由大总统任命之。

第八章法院

第八十四条中华民国之司法权,由法院行之。

第八十五条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六条法院依法律受理民事、刑事、行政及其他一切诉讼,但宪法及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七条法院之审判公开之,但认为妨害公安或有关风化者,得秘密之。

第八十八条法官独立审判,无论何人,不得干涉之。

第八十九条法官在任中,非依法律不得减傣、停职或转职。

法官在任中,非受刑罚宣告或惩戒处分,不得免职,但改定法院编制及法官资格时,不在此限。

法官之惩戒处分以法律定之。

第九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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