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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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天坛宪法草案(第6/7页)

第九十条两院议员及**各得提出法律案,但经一院否决者,于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九十一条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须于送达后十五日内公布之。

第九十二条国会议定之法律案,大总统如否认时,得于公布期内声明理由,请求复议,如两院各有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应即公布之。

未经请求复议之法律案,逾公布期限,即成为法律,但公布期满在国会闭会或众议院解散后者,不在此限。

第九十三条法律非以法律不得变更或废止之。

第九十四条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

第十章会计

第九十五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六条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九十七条募集国债及缔结增加国库负担之契约,须经国会议定。

第九十八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由**编成预算案,于国会开会后十五日内,先提出于众议院。

参议院对于众议院议决之预算案修正或否决时,须求众议院之同意,如不得同意,原议决案即成为预算。

第九十九条**因特别事业,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一〇〇条**为备预算不足或预算所未及,得于预算案内设预备费。预备费之支出,须于次会期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一条左列各款支出,非经**同意,国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

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

二、履行条约所必需者;

三、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

四、继续费。

第一〇二条国会对于预算案,不得为岁出之增加。

第一〇三条会计年度开始,预算未成立时,**每月依前年度预算十二分之一施行。

第一〇四条为对外战争,或战定内乱不能召集国会时,**经国会委员会之议决,得为财政紧急处分。

但须于国会开会后七日内,请求众议院追认。

第一〇五条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须先经审计院之核准。

第一〇六条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案,每年经审计院审定,由**报告于国会。

众议院对于决算否认时,国务员应负其责。

第一〇七条审计院以参议院选举之审计员组织之。

审计员任期九年,每届三年改选二分之一。审计员之选举及职任,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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